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我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研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学部提供协助。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发明的技术转让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五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六条    通过其他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所选择的中介机构和经济人员须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去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九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对属于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学校要求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属学校。转化后,由学校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前,学校应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其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以上两种成果转化形式,若学校无需再投资或以其它形式投入用于成果转化,则科技人员最高可提取百分之九十的比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学校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章所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有权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

 

    北师香港浸会大学

    2016年7月4日

Last Updated: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