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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盘活科研存量经费,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激励科技工作者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做出更大贡献,同时加强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合理补偿学校的科研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和和相关要求,本着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研究等方式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合同性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经费来源性质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各学部、教学单位以及有关科研机构。
第四条 凡以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分管财务和科研的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四)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使用经费,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签订及立项、入账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是学校和委托方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署、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依据,应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查询经费实际到账情况后,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用预算制进行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立项时需列明,按项目负责人申报、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二级程序进行管理。
(一)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提交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
(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将预算信息对接到财务部门执行。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组的绩效支出和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不可预见的费用,间接费用包括:间接成本、管理费、项目组绩效支出。其中管理费提取:横向类项目提取总经费7%做为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 横向科研合同中有列明经费预算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合同中未列明经费预算的,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其中:
(一)外拨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不计提管理费与绩效支出。
(二)其他: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三)绩效支出:请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制定,应严格按照预算开支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如合同中有预算规定的,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调整。
第五章 税费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项目,其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负责人应将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经费预算,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确认并于开具税务发票时扣收,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汇总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集中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免税认定手续;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批复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税务部门备案成功后可免征增值税,已扣缴的税费不能退回。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免税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相关标准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有关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外拨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原则上其所有权归属校外合作单位。
第十七条 外拨经费须有相关预算,未列明外拨经费预算、项目执行中临时增加外拨单位经费的,需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调整预算,其中已经扣取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补偿不予返还。
外拨经费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签订经费转出合同;原则上不得外拨经费至关联单位,确需外拨给关联单位的,应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
外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经费转出合同、转拨通知单、校外合作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未完成三证合一的校外合作单位,应同时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拨付至关联单位的还需提供委托方同意拨付的证明,经学校财务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有关项目组织、实施、检查等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其他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绩效支出须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已结题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账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集中办理结账。科研管理部门结合项目进度向财务部门通报已结题项目清单,财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结余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2月起执行。2021年1月颁布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