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在职教职工申报和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推动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对通过政府、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等渠道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为此特制定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配套经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配套范围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立项文件为依据获得的政府主管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章 配套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 配套经费由校内科研基金经费支出。国家级、省部级政府项目按11配套(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珠海市级项目每一项按1万元配套。

第五条 配套经费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配套经费为学校财政经费,管理费为零。

第七条 配套经费必须用于科学研究,不得用于其他非研究性用途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因故中止实施的课题,配套经费随即停止。

第四章 配套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得用于补助工资、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支出。

第十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配套经费在对应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不能再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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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