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2022.01)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科研助理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科研助理管理,加快推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助理是指科研项目组(简称:项目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设立岗位选聘专职从事科研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项目聘用人员。科研助理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科研助理根据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受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

第三条 项目组负责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结合实际研究任务需求,应提前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计划。  

第四条 科研助理岗位类别如下:

(一)项目研究岗位:主要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即研究助理(RA岗位。

(二)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

(三)基地管理岗位:主要从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及野外试验基地的管理工作。

(四)科研辅助岗位: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五)其他岗位:根据项目研究需求设置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 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科研助理,程序如下:

(一)岗位征集及发布: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提出科研助理聘用计划,填写科研助理岗位需求信息表,经研究拓展及知识转移处审核,由人事处统一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签订合同:人事处代表项目承担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备案。

第六条 不得聘用项目组成员的亲属及配偶担任科研助理。

第七条 科研助理的聘用期限由项目组负责人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首次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科研项目执行期,聘期考核合格可由其他科研项目续聘。


 第四章 薪酬与待遇

第八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具体发放金额由项目组负责人与科研助理协商确定。项目组应根据科研助理的任职年限、工作强度和综合表现,对薪酬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酌情发放年终绩效奖励。

第九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从项目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支出。科研助理的薪酬经项目组负责人报研究拓展及知识转移处和人事处审核,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项目组负责人为聘用科研助理相关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助理的入岗、业务考核及离职等事务。项目组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助理在岗期间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一条 科研助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受聘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归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所有。


第六章 合同解除与离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负责人可以解除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助理的聘用合同,科研助理也可以解除与项目组之间的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主动解除聘用合同方须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说明,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及时报人事处。

第十四条 解除聘用合同的项目组应及时停付离职人员的薪酬,人事处接到项目组报备信息后,应及时停缴离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因项目组未及时报备离职人员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项目组负责人承担。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1月起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委员会

20221



Last Updated: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