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版 (2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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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 beijing北京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充分调动科研 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学校科研事 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 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中共教育部 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 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 3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 等文件精神和和相关要求,本着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全体师生从事科研活动,以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科研项目及学校科研配套项目。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利用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而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纵向科研经费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中央、地方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并结合本校财务处颁布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员工出差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费用开支标准》。预算制项目具体办法请参照本办法第十三、十五条;包干制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类非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委托方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三)学校科研项目及学校科研配套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用自筹资金安排,用于扶持在校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以及根据国家纵向科研管理相关规定须用学校自有资金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研项目及学校科研配套项目经费使用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校内科研经费报销注意事项》。

第三条 以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作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审批使用,应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委托资助单位及学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组可聘请科研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科研助理为项目组科研人员,主要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及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科研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的聘请按《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科研、财务、采购、资产、纪检等职能部门应明确各自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协助项目 (课题) 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确定科研经费类型;负责项目组科研绩效的审核和管理、结余经费的统筹管理;负责监督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进行指导;及时发布科研经费到账信息,准确办理科研经费上账;指导项目负责人按国家和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经制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指导和审核;改进和完善财务报销方式;管理和培训科研财务助理;按规定进行财会监督;负责项目经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财务决算报表审核;配合各类项目财务、审计专项检查工作等。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负责科研项目所需货物、服务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对项目经费形成的实物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等部门的监督工作实施再监督,并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七条 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具体要求按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或委托方要求执行。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财政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企事业等委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协助和指导,科研项目的预算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

第八条 简化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程序。预算制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 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并且项目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自然科学类项目,除设备费外;人文社科类项目除设备费、外拨资金外,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自然科学类项目,如确要调整设备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交财务部门执行。人文社科类项目,如确要调整设备费、外拨资金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交财务部门执行。除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经制度 的规定,规范科研经费的核算。对科研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 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上账手续。横向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单位将横向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及时办理经费上账手续。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组到财务部门开具合法票据,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 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发票、票据管理办法请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发票管理办法》。

严禁将科研经费违规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服务;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活动、非法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等人员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侵占或挪用项目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预算制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 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 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 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 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 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 主研制、 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 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 燃料动力、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 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 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 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 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 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 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 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组的绩效支出和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不可预见的费用,间接包括:间接成本、管理费、项目组绩效支出。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中央和地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根据项目经费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和批复预算计提。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 (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实际到位的间接费用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费的提取,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参照:

(一)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学校提取管理费和间接成本两项合计比例为间接费用总额20%,项目组绩效支出的分配比例为间接费用总额80%

(二)未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项目总经费300万及以下,按总经费5%提取管理费。项目总经费300万以上,其中300万部分按5%提取,超出300万部分提取2%。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项目总经费50万及以下,按总经费5%提取管理费。项目总经费50万以上,其中50万部分按5%提取,超出50万部分提取2%。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横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提取总经费7%做为项目管理费。其中横向项目经费具体管理办法按《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四)学校科研项目及学校科研配套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地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必须符合中央和地方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报销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报销管理规定、会议费管理规定、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等。

(三)项目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购置管理须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使用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资产的登记、入账、使用和处置等必须执行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各类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费用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固定资产管理请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项目负责人 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规定,会同科 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等相关报表。科研项目有其他合作单位 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科研经费报表文件, 汇总后报财务部门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 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 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 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或因故终止形成的结余经费,项目经费 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 人应按要求及时、足额退回;可留用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八条 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准予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国家明确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学校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项目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学校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科研发展基金(纵向)”项目专门用于管理纵向项目结余资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需求。原项目团队在项目结题后可根据科研需求向科研管理部门申请使用项目的结余资金。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财务部门负责将结余资金分配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纵向)”项目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受额度限制。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按学校项目结题审批程序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结题后 6 个月内,项目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学校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科研发展基金(横向)”项目专门用于管理横向项目结余资金。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全额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使用结 余资金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学校将定期检查使用情况,推进执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学校提出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申请的,应根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即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核实项目经费余额,清理项目借款后办理经费转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如伤病或死亡等)不能继续该项目的,财务部门可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立即冻结剩余经费,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法人责任。科研管理、财务、资产、监督等部门和项目组应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结合中期检查、财务验收和财务审计,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的资金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外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间接费用及财务决算等相关信息。绩效管理的执行具体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内部稽核,做好中央和地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指导项目组依法开展科研经费收支业务活动,提高项目财务信息系统的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财务收支活动实施全过程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内部公开和监督

实行资金管理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另一方面,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学校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资金管理自主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地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中央和地方的项目经费管理现行规定执行,若有变动,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2月起执行。20211月颁布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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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