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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加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市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单位与校外单位订立的技术开发(委托、合作)、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的管理,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科研管理部门是技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全校各类技术合同。
第四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我校各单位应以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与校外无法人资格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前必须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资信情况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1、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标的情况填写技术合同文本,即技术(合作、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合同和合同审核表。
2、将技术合同初稿及技术合同审核表一式一份送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科研管理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修改意见送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后,打印一份连同审核意见表一并送科研管理部门复审,复审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签名。
4、技术合同再次修改后,复印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送科技管理部门三份,由科研管理部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免税工作。
第八条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申请书一式六份,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签订技术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公章或“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合同,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技术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履行中需要变更或中止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中止或变更的申请,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签约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不得单方修改、中止或随意口头变更或中止合同。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项目的实施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每年12月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项目的经费收入,应全部汇入学校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项目按合同的要求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并按要求及时填写结题报告,送科研管理部门。需要鉴定或验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确因特殊情况合同需延长履行期限,在合同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因技术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技术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合同提取奖酬金比例规定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提取奖酬金: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申请提取奖酬金的技术合同必须已经认定登记,且合同已经履行并取得收入。
技术交易额=合同交易总额- 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工具软件、外协加工等非技术性费用
净收入=技术交易额 - 劳务费、燃料及动力费、专用业务费、管理费等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从技术交易额中扣除成本的原则规定:
1、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本扣除不低于技术交易额的40%;
2、技术转让合同的成本扣除不低于技术交易额的30%;
3、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成本扣除不低于技术交易额的10%。
技术合同提取奖酬金的比例为该合同净收入的20—4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起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科研协调委员会
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