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处负责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专利法宣传教育,拟申请专利项目的申请审查,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纠纷调处,以及专利申请经费资助等。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我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六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七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专利申请调查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部门签具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查。审查后决定申报的项目,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人委托书》。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申请人需按要求重新修改后提交审查,或亦可自行申请专利。自行申请的专利,专利权仍归属学校,成果转化后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可适当提高。
第八条 如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由科研处审定后报校长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第九条 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交科研处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学校科研处登记存档;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交科研处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 校内的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学部提出意见,科研处提出处理办法,并报校长裁定。本校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学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科研处(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
第四章 申请专利费用
第十三条 凡属于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并以我校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其专利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专利年费等,可申请学校校内科研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专利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单据,由科研处审核后,凭交费单据按实际支出在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三年内的专利年费由学校校内科研基金支付。授权三年以后的专利年费,科研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六条 我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以我校作为第一申请人的,学校可资助总费用的70%;不是以我校作为第一申请人的,不资助。
第五章 专利实施与奖励
第十七条 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即专利使用权转让),以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签约,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专利项目的收益(即有关的转让费或自行实施的得益)的分配按《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