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激励科技工作者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做出更大贡献。加强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合理补偿学校的科研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间接费用预算管理
第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编制按照科研项目的不同类别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按教育部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应按规定的比例上限合理足额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随意降低间接费用计提比例。
第六条 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协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与协作单位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课题预算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中明确,协作单位间接费用占项目总间接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协作单位合作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项目(课题)预算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上报前需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学校作为协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中与承担单位商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第三章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间接费用包括:间接成本、管理费、项目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优先补偿学校公共成本。项目组绩效,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立项单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后方能发放,具体发放比例如下:
有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管理费和间接成本两项合计比例为间接费用总额20%,项目组绩效支出的分配比例为间接费用总额80%。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无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结题前无绩效可发放,结题后若主管部门不回收结余经费,则可申请不超过结余经费的30%作为绩效发放。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书有关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预算约定;如无具体约定,绩效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的80%(且绩效支出合计不超过30万)。
学校自有经费支出的科研项目及配套项目:不得发放项目组绩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绩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既可以作为绩效发放,也可以作为项目直接成本的补充用于日常报销。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并对发放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绩效发放范围为项目合同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参与研究、管理、辅助工作并有实质贡献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绩效分配。
第十条 绩效发放要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坚持实事求是、按劳分配原则。对项目任务执行中做出实际突出贡献的人员,要合理增加绩效,体现优绩优酬。
第十一条 绩效发放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2月起执行。2021年1月颁布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