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精神,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需要,努力提高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遵循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自身规律,充分发挥广大社科工作者的理论研究优势,不断开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新局面。

第二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针对实际需要遴选课题,创造性地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价值。

第三条 规划项目研究要立足珠海、面向广东、关注全国,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大力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

第四条 以项目研究带动人才培养,以优秀人才促进项目研究成果质量的提高。把促进理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

第五条 依据当前我市财力状况和研究力量,选择和确立规划研究项目的数量、类型和领域。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发挥集体智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二、

第六条 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的发展。其职责是:


(一)审定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 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

(三) 审批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

(四) 领导并部署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工作(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是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一)负责制定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二)拟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

  (三)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

(四)具体管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研究经费;

(五)协助做好国家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初选、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工作;

(六)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管理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 责成规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协助市社科规划办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申报规划项目;

(二)代管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检查规划项目完成情况;

(三)协助市社科规划办对规划项目研究进行中期管理、成果鉴定、成果验收和宣传推广。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按社科研究方向组织市内外社科同行组成市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其职责:

(一)协助市社科规划办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二)评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参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

三、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面向社会,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年度项目、后期认定项目等。市社科规划办可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的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是指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每两年发布一次,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四条 后期认定项目是指已完成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的以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形式进行申报的课题,符合结项要求即可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珠海市从事理论及实际工作并具备主持项目研究能力和条件者,均可申报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科研及教学工作者申报项目,要求具备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者须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业专家书面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三类。专著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论文和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8个月。其中,关于紧贴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的研究最终成果一般为调研报告,完成时间为3-6个月。

第十七条 申报人必须为真正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报。申报人每次只限申报一项市社科规划课题。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不能以同类项目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八条 一个项目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每人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报者可参照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选题范围,也可自选课题,按要求认真填写《课题申报书》。《课题申报书》中的活页不得出现申报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评审。课题承担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审核《课题申报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自筹经费课题除不资助经费外,与资助经费课题享有其它同等待遇。

四、 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规划经费总额,确定各类项目的立项数额和资助等级。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议。

入选项目评议的基本原则是:

(一)项目的提出及论证,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为党政领导部门决策咨询提供科学论证和依据;

(三)具有珠海地方特色和能够突出我市发展优势;

(四)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大现实意义,有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五)有利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

(六)申请书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七)项目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八)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具有能够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和基本条件;

(九)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不属于被限制申报对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年度项目的评审程序为:

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评审。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研究项目学科方向从社科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每组3-5名专家。专家对《课题申报书》中活页内容作全面的匿名评议,以投票方式择优选出拟立项数1.2倍的候选项目进入终评。终评采用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确定拟立项的课题,并签名确认。

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与资助金额最终确定后,正式公布立项名单。

其他项目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年度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项目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得擅自透露拟立项项目名单。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将从社科专家库中予以除名。项目申报人不得担任评委。

五、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立项的市社科规划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项目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六)延期完成;

(七)中止课题研究;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四)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五)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六、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要充分发挥好项目经费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原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签订《立项协议书》后按资助总额的50%第一次拨款;成果完成并经鉴定合格后再拨付50%,成果鉴定不合格者,余款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五)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八)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九)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项目按资助总额的5%以内提取。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分配使用。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单独核定。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帐。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三十六条 对于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以及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七、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结项申请。填写《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1)结项报告书、(2)最终成果、(3)中期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封面、目录、正文)、(4)成果要报、(5)成果影响证明材料各一份以及所有材料电子版。

第三十八条 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应与原申报书的要求一致。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最终成果形式,不予办理结项。

第三十九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著,一般要求5万字以上;研究报告,一般要求1万字以上。

第四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最终成果为著作、研究报告的,未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或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出版时不能标明“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市社科规划办不接受项目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为端正学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鼓励学术创新,市社科规划办将对申请结项的成果进行检测查重。文字总相似比(指被检测的文章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R20%者视为通过检测,R>20%者视为疑有抄袭行为,给予其修改机会,修改后仍无法通过检测的将予以撤项。R>30%者,直接予以撤项,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后期认定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否则不予结题:(1)有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肯定性批示;(2)被相关职能部门采纳使用;(3)经市社科规划办投稿并被市委《每日汇报》采纳。申请结项时需附有当年领导批示或被采纳证明的研究报告1份。

第四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从市社科专家库中抽取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申请结项的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议,并将鉴定结论和有关结项材料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公开发表后符合结项规范指引要求的可鉴定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不能参与选择成果鉴定的专家,项目组成员也不能担任自身参与研究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

第四十五条 成果鉴定的方式,一般采取通讯鉴定或召开鉴定会两种:

(一)通讯鉴定。一般根据学科类别分成若干鉴定小组,每组从社科专家库抽取3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分别作出成果鉴定后,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票数确定鉴定结论;

(二)召开鉴定会。一般从社科专家库抽取5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其中1名为组长。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不能参与。课题组成员出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成果鉴定。一般包括对成果的意见、建议和评定成果质量等级三部分。

成果鉴定的具体标准和内容:

(一)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

(二)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三)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四)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五)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六)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七)对成果能否通过鉴定作出明确结论,并对通过鉴定的成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予以评价。四个等级的标准为:

优秀:在该学科、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良好:较好地达到了预期设计;

合格:基本达到了预期设计要求;

不合格:限期修改。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限期修改后第二次鉴定费用由项目组承担,在预留经费中扣除。

2/3以上专家鉴定成果为某一等级,则该等级为成果最终鉴定结论;若“优秀”、“良好”、“合格”各占1/3则最终鉴定结论为“良好”;若“优秀”、“良好”、“不合格”各占1/3则最终鉴定结论为“良好”;若“优秀”、“合格”、“不合格”各占1/3则最终鉴定结论为“合格”;若 “良好”、“合格”、“不合格”各占1/3则最终鉴定结论为“合格”。

第四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2.提出的对策、建议、构想等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

3.因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但其质量已经得到有关权威部门认可;

4.经同行专家组评审同意、出版社批准出版、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确定资助出版的专著。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表》,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鉴定组鉴定的,由市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通知书》。一式三份,市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四十九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停止剩余经费拨款,冻结并追回已拨出经费余款。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八、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五十条 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在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五十二条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出版、网站、教学、学术交流等媒介,逐步形成多渠道宣传推广机制。

第五十三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九、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行作废。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最后更新:2021年04月16日